學會訊息

轉知交通部預告「海商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,相關意見修正建議敬請於公告30日內陳述



草案總說明摘要
五、 增訂可寄存貨物處所及運送人對貨物未經受領之處理方式。(修正條文第 51 條)
六、 增列交運貨物重量為託運人應通知運送人之事項內容,並修正運送人不得以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善意載貨證券持有人。(修正條文第 55 條)
七、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負貨物毀損滅失責任後,得向第三人追償之效期。(修正條文第 56 條)
八、 載貨證券發給人之全部航程責任。(修正條文第 74 條)
九、 本條之運送方式為連續運送類型中之複合運送。(修正條文第 75 條)
十、 修正商港區域外輔助運送人得主張抗辯及責任限制之情形。(修正條文第 76 條)